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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郝忠福诉魏巍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福,魏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269号原告:郝忠福,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魏巍,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忠福诉魏巍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忠福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2869元,由原告郝忠福负担。审 判 长  马国强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魏 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