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成饲料经销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成饲料经销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510号原告李晓峰,男,1980年12月27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成饲料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李萍,职务:经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成饲料经销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峰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