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王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王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365号原告张建伟,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超,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建伟诉被告王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受理,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对被告王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