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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王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王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365号原告张建伟,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超,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建伟诉被告王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受理,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对被告王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