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子强与南通威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强,南通威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第82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强。被执行人南通威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丁海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子强与南通威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曲 峰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