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吴超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吴超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765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益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超凤,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吴超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裴柏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