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伟、长春市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伟,长春市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王伟、长春市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长春市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