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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丽中执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四种、叶汝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种,叶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丽中执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四种被执行人叶汝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丽景民初字第000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汝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汝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汝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汝通(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2的存款人民币171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建勇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斌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