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路军与杨明志、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路军,杨明志,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杨路军,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杨明志,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杨路军与被执行人杨明志、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02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已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