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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洪顺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家住麻栗坡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8952000-6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蟥堰。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在西畴县水务局有项目工程款759130.72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提取后,云南炫烁建筑工程公司垫付422448.28元(实际施工方),共计1181579元(此款涉34件案件分配)。该案件款281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1.00元已从此款中提取,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劳人仲调字(2016)05号案件第一项涉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支付李洪顺工资28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邦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