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军与唐先富吴雪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唐先富,吴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先富,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吴雪峰,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吴军与唐先富、吴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谢 瑜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