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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452号-2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毛云鹏与李华波、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鹏,李华波,李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452号-2申请执行人:毛云鹏,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华波,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华荣,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云鹏与被执行人李华波、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华荣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凤池苑支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