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蒋付生与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付生,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蒋付生,男,……。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刚强,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付生与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应偿还原告蒋付生欠款14,309.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现因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祁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付生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祁东县金桥镇会皂村民委员会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