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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朝德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德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485号起诉人刘朝德,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刘朝德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请贵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返程机票合计141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200元、赔偿金800元,上述费用共计:34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从起诉人的诉请及提交的《境内旅游合同》中的内��可确认双方的纠纷为旅游合同纠纷。对在我区发生的该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云南省高级法院【云高法[2014]88号】《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通知,该类合同纠纷由指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朝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