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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行非诉字第1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5000元。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驰原执行员  程士兴执行员  李保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