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覃荣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荣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30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覃荣鲜,男,1984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覃荣鲜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荣鲜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