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青山与王玉兵资金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青山,王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5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青山,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兵,男,生于1954年5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830号白青山与王玉兵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王玉兵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