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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青山与王玉兵资金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青山,王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5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青山,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兵,男,生于1954年5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830号白青山与王玉兵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因王玉兵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