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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邢夫云与王光增、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夫云,王光增,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745号原告:邢夫云,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增,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7472-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道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夫云与被告王光增、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夫云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夫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夫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夫云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