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婉军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婉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626号罪犯高婉军,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宋渠*组***号。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阿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婉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10月25日至29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高婉军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婉军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四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婉军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程序和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婉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刘熠杭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