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郝根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根,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102号原告郝根,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李平,男,汉族,37岁,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根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根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根撤回对被告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郝根负担。审 判 长 何 春 光审 判 员 孟和巴图人民陪审员 白 云 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