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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旭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杨旭飞,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上海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旭飞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77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任承樑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