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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代钢与展小霞、王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钢,展小霞,王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代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538号原告:代钢,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展小霞,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王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代理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代表人: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钢诉被告展小霞、王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代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代理部已经向其支付了620元,且诉讼费150元已经由被告展小霞向其支付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钢负担。审判员 曾 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国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