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立成与吴向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立成,吴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关立成。被执行人:吴向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东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795号签发: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关立成。被执行人:吴向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永民书记员刘明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