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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立成与吴向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立成,吴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关立成。被执行人:吴向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东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795号签发: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关立成。被执行人:吴向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张永民书记员刘明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