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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行审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建科、邵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建科,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4行审403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聂腊山,该局局长。受委托单位: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刘满平被执行人张建科。被执行人邵珍。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建科、邵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3)X512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X512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张建科、邵珍于2012年12月30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张建科、邵珍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3)X5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X512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3)X5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张建科、邵珍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30080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