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进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沧州市华源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沧州市华源枣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179号原告吴进,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张涓,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三联墩背市场1至2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L34943990。经营者刘斌龙。被告沧州市华源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尔庄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1774430805P。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原告吴进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沧州市华源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