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行审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唐河县物价局与电动工具轴承劳保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物价局,电动工具轴承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266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王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权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电动工具轴承劳保。法定代表人王磊,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5日。户籍地河北省永年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电动工具轴承劳保经营的商品没有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6月21日唐河县物价局作出了唐价罚决字(2016)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向南阳市物价办或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罚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张立学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