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中伟与被告杨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伟,杨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018号原告:任中伟,男被告:杨锋,男原告任中伟与被告杨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任中伟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中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柱审 判 员 丛美慧人民陪审员 刘国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