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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晓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晓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488号罪犯宋晓锋。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2014)莱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8个月2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宋晓锋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宋晓锋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宋晓锋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晓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晓锋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