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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陆昱含与沈绿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昱含,沈绿萍,陆玲秀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51号原告:陆昱含,女,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确认送达地址为新加坡,770号勿落蓄水池路,公寓名waterfrontkey,门牌号08-07。被告:沈绿萍,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颉,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玲秀,女,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丹阳市。原告陆昱含与被告沈绿萍以及第三人陆玲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11月1日,陆昱含、陆玲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昱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陆昱含负担。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