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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冯家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家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346号罪犯冯家发,男,出生于1957年8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5)南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家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罪犯冯家发于2006年8月3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罪犯冯家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家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罪犯冯家发应于2026年3月2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冯家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90.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家发系病残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面加工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90.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家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