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涛诉张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张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834号原告杨涛,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张家强,男,1995年3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张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