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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督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王成武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成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督22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向阳村19栋604室。法定代表人:王兴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路华,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王成武,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1月14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2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成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马鞍山市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