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林文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74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文荣,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林文荣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文荣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文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荣相当于10,0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文荣价值10,0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葛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