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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林文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74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文荣,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林文荣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文荣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文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荣相当于10,0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文荣价值10,0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葛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