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沈有水、竺虎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沈有水,竺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当涂县。负责人:汤阳,行长。被执行人沈有水,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当涂县。被执行人竺虎保,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有水、竺虎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10151.4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瑞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