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兰申请执行程相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程相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程相郡,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兰与被告程相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9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钱 瑞 明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