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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兰申请执行程相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程相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程相郡,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兰与被告程相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9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钱  瑞  明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