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吕仁奎与龙口市金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奎,龙口市金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吕仁奎,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宗湖,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贵斌,龙口市徐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金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高玉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仁奎诉被告龙口市金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仁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仁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仁奎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于秀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