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被执行人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春,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春,女,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玉华,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被执行人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华向申请执行人王晓春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650。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川1321执13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华银行存款550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华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