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2260号

孙妍晓与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妍晓,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孙妍晓,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恒河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05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0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6)鲁1002执22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