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1410号

冯磊诉董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磊,董乃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冯磊被执行人董乃明本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冯磊诉董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判决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660元。执行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7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