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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78号

王春奎与王晓锋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奎,王晓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奎,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晓锋,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春奎与王晓锋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赔偿款14561.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封军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