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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执异29号

葛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岗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葛岗,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孔祥林、张延仪与扬州华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华日公司厂区内的房产,葛岗对该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异议。2016年11月10日,葛岗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葛岗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葛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涛

审 判 员  方恒荣

代理

审判员  夏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强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