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催14号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丢失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