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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141号

吕开满与赵德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开满,赵德芳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吕开满,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赵德芳,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开满与被执行人赵德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开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德芳给付工资2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德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 迅

代理

审判员 冯 玑

代理

审判员 达中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