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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643号之一

陈炜明与郭伟伟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炜明,郭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炜明,男,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郭伟伟,男,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

一、被执行人郭伟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炜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24%/年的标准,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郭伟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炜明律师费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6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51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炜明与被执行人郭伟伟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在履行阶段,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凤霁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