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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王方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王方正,陈根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701013-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92号。代表人:王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374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688号040614室。法定代表人:王方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方正,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根仙,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蕾迪橡胶有限公司、王方正、陈根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方正、陈根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9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