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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686号

刘正稳与李俊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正稳,李俊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86号

申请人:刘正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俊友,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李俊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叶 青

审判员 宋桂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