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刑更1796号

罪犯王影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796号罪犯王影峰,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影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影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影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影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