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664号原告丁春香被告徐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香与被告徐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香因与被告徐云峰达成调解意见,故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春香负担。
审判员 方澜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