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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664号

丁春香与徐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丁春香,徐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664号原告丁春香被告徐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香与被告徐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香因与被告徐云峰达成调解意见,故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春香负担。

审判员  方澜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