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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3313号

聂洪正与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洪正,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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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313号

申请执行人:聂洪正,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4663-X,住所地:衢州市农市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聂洪正与被执行人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