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骆涛,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朱现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邹洪梅,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江阳区。骆涛申请执行朱现江、邹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骆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司法查控系统、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古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邹洪梅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榆景路6号8号楼3单元602室住房进行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现江、邹洪梅名下有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邹洪梅被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变现,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骆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王尚钦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