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751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仁,总经理。被告金星,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金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星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玉凤 关注公众号“”